溪头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规范社区组织行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各方应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坚持党建引领,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暂时代理主任职责,并应依法及时启动补选程序。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三)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社区文化;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七)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八)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公开栏、网络平台、居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以下事项:
(一)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社区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五)涉及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公开内容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接受依法设立的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对于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居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社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利益方进行广泛协商,寻求共识。
第四章 社区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包括本社区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社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办理居住登记的非户籍居民。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社区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及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除外),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参与民主决策;
(三)社区居民享有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评议权和监督权。对失职渎职行为,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
(四)弘扬社会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溪头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