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社区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基层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和民主管理意识,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维护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居住、工作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居民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居民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携手共建邻里和睦、环境优美、平安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三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辖区的治安环境,实行群防群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捉拿和打击一切犯罪分子,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积极参与社区平安创建、消防宣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等志愿活动,远离黄、赌、毒,不参加反动组织及邪教组织。
第五条 党员和居民要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严格落实房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社区干部或网格员。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居民应培养诚信意识,珍视诚信价值,推动诚信教育,严禁一切违法诈骗失信行为。
第七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聚众闹事、越级信访、无理信访,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生产、文体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和危险品,扰乱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发扬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积极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发现黑恶势力积极向社区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
第十三条 适龄青年有依法承担服兵役的义务,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应踊跃参军。
第十四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或误入邪教人员的,应积极配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文明上网,传播先进文化。不发布和传播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不散布诽谤、恶意攻击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不传播色情暴力、低级媚俗的信息。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室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对室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维护,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八条 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四个能力”(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期火灾、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备、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四懂”(懂的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的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的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的逃生疏散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不非法运营机动车,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自觉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明确电动车驾驶的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应在便民充电站进行充电,不得在楼道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将电动车及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切实行动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遵守社区整体规划,不搞违章搭建,文明装修。对恶意损坏交通、供电、供水、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要求恢复原状,违者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不在楼道堆放物品;不乱倒垃圾,自觉带走废弃物品。
第二十三条 提倡绿色低碳生活,倡导使用环保袋或竹篮购物买菜,尽量避免白色污染,绿色出行。文明祭祀,严禁上山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扔瓜果皮、纸屑、烟头废弃物;不在公共绿化带毁绿种菜,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垃圾分类、定点投放,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或门前屋后或置于垃圾桶外,不得高空抛物。装修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沿街商铺要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不得违规实施搭建、放置、悬挂等行为,违反者要批评教育,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维护公共设施,绿化环境,不得在墙壁、电杆、护栏、行道树及公用设施上乱贴广告、乱涂乱画、拴绳挂牌、晒晾衣物。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文明饲养宠物,不饲养烈性犬只。遛宠物须由主人牵绳看护,及时清理排泄物、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宠物不得伤害他人,若受伤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由宠物主人承担;禁止散养家禽;违反的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开车进入住宅区要减速慢行,不鸣笛;规范停放汽车、电瓶车和自行车(包括公共自行车),违反者要批评教育。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他人已购买车位、楼道口、绿化带、消防通道,违停经沟通无效的,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不向河道排倒污水、倾倒垃圾杂物,保护各类治水设施,争当治水宣传者。
第三十条 积极配合参与“美丽平湖”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养成文明生活习惯,自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共同提升环境品质,营造“美丽家园·你我共建”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精神文明
第三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纯朴的民风。
第三十二条 红白喜事: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滥办酒席,拒绝攀比炫富、天价彩礼。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具备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精神,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各种义务,团结一心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第三十四条 勤俭自强,热爱劳动,乐于创业,敬业奉献。不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第三十五条 遵循诚信、公正原则,诚实做人,诚实做事,言行一致。社会工作者,自觉践行契约精神,实事求是;在校学生,诚信考试,踏实学习,无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都应该具备诚实守信精神。
第三十六条 讲究文明礼貌,言谈举止文雅得体,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加强道德修养,明确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基本要求,树立良好的精神文明风貌。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三十七条 居民之间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建立诚信友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八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 家庭建设
第三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条 贯彻落实和认真执行国家生育政策,坚持优生优育,配合政府做好计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四十二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好监护人。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四十三条 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发扬中华门民族传统家庭美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区财务由居委会管理,财务预算、决算由居民大会或授权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各项收入、支出要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按规定张榜公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财务予以否决。
第九章 居民公约执行机构
第四十五条 成立居民公约执行小组,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居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居委会成员、各居民小组长、居务监督主任任成员,负责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居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违反规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写出悔过书;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凡违犯本规约触犯有关法律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损坏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在居务公开栏上通报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并以居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街道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居民公约》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