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澳社区居民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本公约的约定,对小区实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全体居民的权益。
第一条: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奋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
第二条: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七不”规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
第三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爱幼,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六条:不得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不得占用、移动和损坏公共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不得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不得在小区内设置摊点、烧烤、加工食品。
第九条:不得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第十条: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一条:不得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有损社会公德行为。
第十二条: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第十三条:不得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十四条:不得私自在小区内布设捕鼠器,毒鼠药物。
第十五条:不得向排水沟渠倾倒厨余垃圾,堵塞沟渠。
第十六条:不得放养狗只和饲养狗只必须注射狂犬疫苗。
第十七条: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园、绿化带等)挂晒衣物。
第十八条: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社区小区内禁止鸣笛;车速不得超过小区内限速标志值。机动车应该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文明、和谐社区。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居民小组提出,也可向社区反映。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十五条: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疫情爆发期到访过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社区应立刻向社区申报,积极参与创建“健康家园·无疫小区”工作。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要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生活方式,主动参与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自觉依照巜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并自觉接受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业主或代收费人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燃气相关价格政策,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执行。
岭澳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