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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约|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溪涌社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解决社区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广泛征求全体居民建议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遵纪守法、崇德向善、共建共治,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第四条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学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通过展板、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宣传载体,在辖区内宣传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居民公约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本居住地区的全部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党员居民要带头遵守本公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共创和睦家庭

  第七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应互尊互谅,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提倡优生优育,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九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和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遗弃和虐待老人、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争创文明家庭。

  第三章  共建和谐邻里

  第十一条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残障人员和军人家属,不得歧视或虐待特殊群体人员。

  第十二条  倡导在室内或公共场合开展活动时控制音量,避免噪音扰民;不高空抛物,应文明晾晒;不得在居住区内违规饲养和种植(包括养蜂、家畜饲养、开垦菜地等);公共场所不得乱堆放物品影响行人道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从基层解决社会矛盾。社区居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自觉寻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解决。反对暴力,提倡用沟通、协商等办法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章  共护有序环境

  第十四条  倡导履行国家兵役适龄登记,参与群防群治,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公共和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  应在住宅区减速慢行、不鸣笛,车辆按要求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楼道口及其他应急通道和人行道。

  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养宠,及时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户外文明遛狗,不饲养明文规定的禁养犬类或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爱护卫生,安全文明人人有责。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遇到不卫生的杂物或危险物,有条件清理的在,自觉清理。没有条件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或者欺骗、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吸毒或参与贩毒;严禁非法制作、传播、收看淫秽录像;禁止非法制造、买卖、私藏枪支及其他管制性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打架滋事;严禁在本区传销或欺骗式销售;严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虚假诉讼;严禁收取保护费。

  第十九条  房屋业主或代收费人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燃气相关价格政策,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禁止乱搭乱建、私占和破坏公共设施,严禁占用国有土地、不得在公共地方私设停车位、不得占道经营及其他霸占行为。

  第五章  共守生态文明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美丽大鹏”等生态文明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共同创建生态文明示范社区。

  第二十二条  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不在公共地方堆放杂物;主动实行垃圾分类,维护垃圾屋、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在有禁止吸烟标识牌的地方,需遵守禁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倡导爱护社区绿地、草木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不得在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和刻画,不得乱挂建广告牌、雨棚或乱拉强、弱电线电缆。

  第二十四条  提倡绿色生活,倡导使用环保袋;提倡绿色出行,倡导使用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共同巩固绿色社区创建成果。

  第二十五条 提倡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理念,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的陋习。

  第六章 共推平安建设

  第二十六条  提高消防意识,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禁止在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做好零散工程备案工作,对涉及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及房屋装修等工程,及时到房屋所属工作站做好备案工作,并配合社区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存放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爆易燃物品。

  第二十七条  配合和参与“网格化管理”,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自觉配合社区网格员开展人口信息登记、更新及各类隐患排查及宣传工作,对发现异常的情况及信息应及时告知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不准乱拉电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违规充电,禁止电动车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

  第二十九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应积极配合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参与缠访、闹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群体性聚集滋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社区建设规划,不搞违法建设,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服从大局,拆迁补偿要求要合法、合理,积极配合征收、拆迁,支持社区整体改造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权益。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维护社区和谐安宁有突出贡献和表现的人员,居委会在报社区党委研究后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后,居委会对行为人处理方式如下,(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或检讨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

  本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及违法行为的,可在报社区党委研究后上报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及战争时,启动应急预案。全体居民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沉着冷静听从指挥。当与上级失去联系时,自觉听从级别较高的党员或者党龄长的党员指挥。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更新(更新后于居委会公告栏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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