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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约|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涌社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解决社区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广泛征求全体居民建议基础上,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制定、公布、监督执行本公约。

  第二条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遵纪守法、崇德向善、共建共治,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第三条  本居住地区的全部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党员居民要带头遵守本公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共创和睦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应互尊互谅,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提倡优生优育,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六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和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遗弃和虐待老人、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

  第七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争创文明家庭。

第三章  共建和谐邻里

  第八条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残障人员和军人家属,不得歧视或虐待特殊群体人员。

  第九条  倡导在室内或公共场合开展活动时控制音量,避免噪音扰民,不高空抛物,应文明晾晒。不得在居住区内违规饲养和种植(包括养蜂、家畜饲养、开垦菜地等);不得堵塞公共人行道和消防通道。

  第十条  反对暴力,提倡用沟通协商、社区调解及法律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房屋业主或代收费人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相关价格政策,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共护有序环境

  第十二条  倡导履行国家兵役适龄登记,参与群防群治,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公共和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第十三条  应在住宅区减速慢行、不鸣笛,车辆停放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楼道口、应急通道和人行道。

  第十四条  提倡文明养宠,及时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户外文明遛狗,不饲养非温和犬类。

  第十五条  严禁参与邪教组织,严禁吸毒、贩毒,严禁非法制作、传播、收看淫秽录像;禁止非法制造、买卖、私藏枪支及其他管制性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打架滋事、聚众赌博。

  第十六条  禁止乱搭乱建、私占和破坏公共设施,严禁占用国有土地、不得在公共地方私设停车位、不得占道经营及其他霸占行为。

第五章  共守生态文明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美丽大鹏”等生态文明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共同创建生态文明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  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不在公共地方堆放杂物;主动实行垃圾分类,维护垃圾屋、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倡导爱护市容市貌,爱护社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乱张贴、涂写和刻画,不得乱搭建或乱拉电线电缆。

  第二十条  提倡绿色生活,使用环保袋,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绿色出行,使用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共同巩固绿色社区创建成果。

  第二十一条  提倡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理念,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的陋习。

第六章共推平安建设

  第二十二条  提高安全意识,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禁止在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到社区做好零散兴建或装修工程备案工作,配合开展安全排查及隐患整治工作,不存放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爆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合和参与“网格化管理”,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自觉配合社区网格员开展人口信息登记、更新及各类隐患排查及宣传工作,对发现异常的情况及信息应及时告知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电动车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充电及停放,禁止拆卸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

  第二十五条  应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做好精神病患者、刑释人员、涉邪教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参与缠访、闹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群体性聚集滋事活动。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社区和谐安宁有突出贡献和表现的人员,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后,可由居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后,居委会对行为人处理方式如下,(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或检讨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

本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实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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